发布者:柴俪祯律师 时间:2022年09月29日 218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情况:
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。
经过仔细研究,柴律师辅助被告提出答辩意见:“1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董某某的唯一继承人,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不适格。2、被告并非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人,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人系李某,被告仅是受李某委托看管该房屋。3、案涉房屋系原房主董某某与李某达成《房屋买卖合同》后合法占有,系有权占有,原告无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。4、基于该房屋买卖事实,两李某对案涉房屋系合法占有,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非在本案审理范围内,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5、原房主董某某与李某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后,由李某一直实际居住并占有,因房屋年久失修,修缮房屋支出费用暂计*****元”。
诉讼结果:
基于以上事实,现原告以李某为被告起诉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应予裁定驳回起诉。驳回原告诉求。
律师观点:
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。